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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 新闻 → 春节出游特别提示:旅游遇变数别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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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9日 15:57
  春节期间,不少市民打算出门旅游。俗话说,“计划没有变化快”。假如遇到如下变数,您可以依据旅游合同,与旅行社妥善协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除合同余款当退

  2005年8月,许先生与烟台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东南亚6日游的合同。合同规定:9月30日,旅行团从北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共计4750元,先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待取机票时一次付清。但临行前,许先生突然受单位委派,要到外地出差一个月。不得已,他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退还已付的3800元。旅行社称,许先生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等事宜,而且,3800元是定金,按照《合同法》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律师提示:本案中,旅行社将定金与预付款混为一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而许先生交付的3800元很明显是预付款。另外《担保法》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这笔钱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所以,旅行社应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护照、签证费),将剩余款项退给许先生。

  旅行社事先声明无效

  烟台市某旅行社组织了20多人去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第三天。不料,第二天晚上突然下了一场大雪,游长城计划被迫取消。游客返回烟台后,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长城门票。旅行社认为,合同事先做了声明:导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路线及时间。下大雪是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旅行社在合同中所做的声明是格式条款,排除了合同相对人的主要权利,归于无效。旅行社违约之后才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旅行社应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侯云波)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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