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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 → 新闻 → 广西举行自治区旅游条例立法咨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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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9日 10:11
  本报讯通讯员蒙献平 熊瑞江 记者莫小松 近日,广西自治区法制办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咨询会,70位政府立法咨询员踊跃发表自己的咨询意见。旅行社能否参与公务游、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否免收门票和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内容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

  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为了节省公务开支,可以委托旅行社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服务。”

  对此,许多立法咨询员认为,公务活动应该是政府行为,而旅行社的服务是商业行为,把政府行为转化为商业行为,使公务活动包含了商业性,甚至变成商业性行为,会给商业贿赂提供条件,易成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也有一些立法咨询员认为,如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节省公务开支而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这是值得推广的,但有些却变相公费旅游及消费行为,不但不能节省开支,反而助长公款消费,因此,条例应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范围不应包括公费旅游及公款消费或变相公款消费项目。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票”问题成为众多立法咨询员关注的焦点,发表意见的立法咨询员均赞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但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谁免费开放?意见稿中提出3个方案:一是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二是对学生免票,三是免费向全社会开放。

  许多立法咨询员认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它对参观者思想道德的影响是很深刻的,甚至会对参观者人生道路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该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应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所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向社会免费开放。但条例应该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何确定和由谁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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